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九项的解释,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引发偶然所得的行为,比如购买彩票、参加体育运动等各类比赛,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并非偶然行为,但是参加比赛是否会获奖、购买彩票是否会中奖,其结果是不确定的。 中国财税浪子个人推断,偶然所得的核心在于所得的结果是否出现会具有偶然性,买彩票中奖了就会有偶然所得,没有中奖就不会有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普遍都是射幸行为的结果。
比如,某国有企业举办职工田径运动会,某职工在男子1500米长跑中获得第一名,单位奖励现金1500元。实务中我们对这1500元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存在极大的争议。
比较普遍的观点还是认为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其原因在于获奖者首先的身份是企业的雇员。我个人主张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其理由在于单凭雇员身份该职工并无法获取该项奖金,获奖的诱因在于其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田径运动会的比赛,比赛的结果具有偶然性,因此该项奖金仍应归属于偶然所得。
但凡遇到上面的案例,就会有人提出,要是像你这样处理成偶然所得就会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比如本来该给某个特殊人员发工资,但涉及了高档税率25%-45%,就给他搞个比赛将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化为偶然所得以降低其税负。我不敢保证没有企业会钻这个空子,但是每一项所得都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引发所得的具体事项,基础定性应当得到尊重。对弄虚作假的处理和所得项目的定性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扒一扒偶然所得的定义 》
❷税海涛声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将原“其他所得”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其中三项收入调整至“偶然所得”,一项收入调整至“工资、薪金所得”。笔者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全面、准确地理解74号公告的规定,把握好征税与不征税收入的划分界限。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担保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可以依法设定担保。7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担保为常业的个人取得的收入,则应考虑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无偿受赠房屋收入:7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除符合特定的不征税情形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74号公告再次明确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事项中,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形。
具体来说,不征税的特殊情形为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列举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受赠收入,对于受赠人而言具有绝对的偶然性质。为此,74号公告规定,除符合上述不征税特定情形的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赠礼品收入:7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将网络红包纳入缴税范围,是74号公告的新内容。
当前,企业通过发放现金网络红包以及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为便于征纳双方准确执行政策,74号公告明确将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列入礼品,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海涛声《🔗 大 练兵 大比武辅导 专辑01:新调整的“偶然所得”有哪些 》
❸郝守勇
情况一:若是你是发放奖品单位的员工,则中奖的奖品需要合并到你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你不是发放奖品单位的员工,则中奖的奖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 疑问: 我中奖了,到底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
关注慧问财税通,一键查找各类财税政策法规
桌面版下载链接
http://www.wencaishui.com/#/huiwen-download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